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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区党工委,各党总支、支部:
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,近期,中央组织部印发了《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规定》(中组发〔2008〕3号),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党费的收缴、使用和管理工作。现转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新的党费收缴标准从2008年7月1日执行。按照县委组织部的要求,2008年上半年的党费,仍然按照县委组发〔2004〕16号文件执行,并于7月26日前交清。各级党组织从今年第三季度开始,按照新的党费收缴标准,重新填报《河西堡镇共产党员缴纳党费登记表》,务必于6月28日前上报镇党政办公室。 |